温志強涉貪134罪二審加重判576年7月

温志強涉貪134罪二審加重判576年7月

温志強涉貪134罪二審加重判576年7月

摘要檢方起訴指出,温志強在民國107年至110年間擔任三灣鄉長期間,利用工程標案與人事任用機會收受賄賂,涉案件數達131案。

苗栗縣前三灣鄉長温志強涉貪污、洩密及政府採購弊案,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宣判,部分撤銷一審判決並加重刑度。法院認定温志強所涉134罪合計判處576年7月,其中部分罪名仍可上訴。

工程標案與人事任用涉賄

檢方起訴指出,温志強在民國107年至110年間擔任三灣鄉長期間,利用工程標案與人事任用機會收受賄賂,涉案件數達131案。相關案件包括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、鄉公所光電系統土地標租、工程底價外洩及清潔隊人事收賄等,犯罪所得達1289萬餘元。

偵辦內容並指,温志強除涉收受回扣與賄賂外,還利用母親、兒子帳戶存放款項,再以匯款方式與他人合資購買土地,因而被認定另涉洗錢罪。苗栗地檢署偵查後,依貪污治罪條例、洗錢防制法、刑法洩密罪及政府採購法合意圍標等罪嫌提起公訴。

温志強涉貪134罪二審加重判576年7月
(Pexels/示意圖)
二審撤銷多罪加重改判

一審法院審酌温志強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、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、洩密及合意圍標等共134罪,認為不同標案犯意各別、行為互殊,應分論併罰,各案判處10月至10年6月不等刑度,總刑期逾400年。案件上訴後,二審審理期間温志強未到庭,疑似棄保潛逃,調查局已將其列為外逃通緝犯,可能潛逃地點為香港。

涉及貪污治罪條例部分,法院並宣告褫奪公權及沒收不法所得。

法院指出,温志強任鄉長期間染指三灣鄉內大小工程,洩漏機密並讓相關圍標廠商長期共同圍標,藉此收取回扣或賄賂,嚴重損害政府採購制度與公務機關聲譽。

※ 圖片為示意畫面,僅用於新聞報導與合理使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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